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本市打造高水平总部经济平台,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跨国公司在沪总部及功能性机构可以享受资金资助和人员出入境、人才引进、资金结算、贸易物流、物品通关等便利化政策。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创新政策举措,做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的引进、认定和服务等工作。
本市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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