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在沪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银行贷款,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本市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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