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七条 本市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完善与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本市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分娩镇痛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部署,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生育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
本市加强生殖健康服务,将分娩镇痛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国家部署,将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生育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