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提供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