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一)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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