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