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建筑物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破坏建筑物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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