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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