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民对地震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学校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对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在本区域、本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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