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三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组织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助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