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