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市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或者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一)通信、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二)铁路、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三)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
(四)石油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强腐蚀性、放射性、核设施、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项目或者设施的管理单位;
(五)金融、广播电视、重要综合信息存储中心等单位;
(六)档案馆、博物馆、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因地震灾害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其他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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