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市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市和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市和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管理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