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资源、建设、地震、民防、消防、绿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民防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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