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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