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