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等抗震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建筑物的抗震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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