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开展本市农村村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并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农村村民集体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抗震设防的规定执行。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需要提高抗震设防水平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
农村村民集体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抗震设防的规定执行。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需要提高抗震设防水平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