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情况一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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