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七条 市和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时,就抗震设防要求征求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