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由专业单位实施,并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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