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由专业单位实施,并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