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