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对其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