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民政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