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三十二条 慈善信托委托人可以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鼓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受托人。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受托人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