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变更受托人。
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信托财产,或者变更受益人范围及其选定程序和方法等信托事项。
按照前两款规定变更受托人或者信托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备案或者变更手续。
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信托财产,或者变更受益人范围及其选定程序和方法等信托事项。
按照前两款规定变更受托人或者信托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备案或者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