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募集财产使用计划;
(二)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募集财产使用计划;
(二)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