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二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十日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同时向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先行告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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