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二十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依法对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理。
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参照慈善组织终止的要求,对慈善组织存续期间的慈善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参照慈善组织终止的要求,对慈善组织存续期间的慈善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