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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