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九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组织应当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与慈善组织签订的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慈善组织应当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与慈善组织签订的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