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七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