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五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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