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五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