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