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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