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八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重大慈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