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四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