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三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推动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