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五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