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的捐赠,以及提供基于慈善目的的相关服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捐赠人捐赠房屋等不动产,涉及所有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捐赠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捐赠人捐赠房屋等不动产,涉及所有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捐赠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