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不实宣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不实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