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引导和提供的需求信息,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建立募集款物接收、发放快速便捷通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