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慈善条例 第三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二十九条 个人因其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募款上限,当募款金额达到上限或者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消失时,应当及时、主动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超额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资金,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者转赠给慈善组织。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公众识别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公众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且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募款上限,当募款金额达到上限或者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消失时,应当及时、主动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超额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资金,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者转赠给慈善组织。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公众识别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公众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且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