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六章 浦东新区数据改革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六章 浦东新区数据改革 第六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在浦东新区设立数据交易所并运营。
数据交易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所应当制订数据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探索建立分类分层的新型数据综合交易机制,组织对数据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浦东新区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通过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
数据交易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
数据交易所应当制订数据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探索建立分类分层的新型数据综合交易机制,组织对数据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登记清算、信息披露,确保数据交易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
浦东新区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通过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