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六章 浦东新区数据改革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数据条例 第六章 浦东新区数据改革 第六十六条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探索与海关、统计、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使用机制,对浦东新区相关的公共数据实现实时共享。
浦东新区应当结合重大风险防范、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优化等重大改革创新工作,明确数据应用场景需求。
浦东新区应当健全各区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
浦东新区应当结合重大风险防范、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优化等重大改革创新工作,明确数据应用场景需求。
浦东新区应当健全各区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