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