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二十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