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二十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二十条 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发现被检查者患指定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或者患有关精神病且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