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八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有关健康状况的询问,配合检查。
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检查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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