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八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三章 婚前保健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有关健康状况的询问,配合检查。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检查无关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