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