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灾救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抗灾救灾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