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九条 市和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灾救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组织实施。
抗灾救灾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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