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条

上海市民防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预案 第十条 市民防办应当组织拟定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审核后,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区民防办应当根据本市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批准。
防空袭方案及其实施计划至少每五年修订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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